协会章程RULES OF ASSOCIATION

山西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(草案)
 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::山西省标识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
第二条  本会由山西地区从事标识规划、设计、制作的企、事业单位、学术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盈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 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、联合业内相关企业、学术机构、专业人员,构建标识规划、设计制作、沟通交流平台,提高山西标识行业设计制作专业水准,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纽带作用;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本行业与国内、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和本行业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 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。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 
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(一)收集行业信息,开展产业状况调研、产业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,为地方政府制定产业规划、产业政策和产业决策提供参考。
(二)协助政府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,履行行业自律职能,参与行业管理,推行行业标准,保护行业知识产权,实施行业监督,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三)加强行业内外间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产、学、研、商紧密结合,为配置人才、技术、市场、资金等生产要素和相关资源提供服务,加速实现科技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,争取实现多方共赢。
(四)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,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,对行业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,并组织开展行业内的各种培训。
(五)组织、协调、引导行业企业实施“专利、标准、人才”战略,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,提供信息与技术、政策与法律、管理与融资、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,提高会员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。
(六)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。
 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(一)拥护协会章程。 
(二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。
(三)在标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合法组织。 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 
(二)经理事会研究通过。 
(三)对热心协会工作的企业或有显著成就、特殊贡献的个人,由会长提名、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为本协会荣誉会员;
(四)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颁发。 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(三)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、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的优先权。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  (六)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; 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;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牌证(不得退还所交会费或捐赠的财物)。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,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,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经理事会决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同业制裁、除名等惩戒措施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。